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朗诗现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73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诗现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智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技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诗现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企管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宝冶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被告(反诉原告)朗诗企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宝冶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宝冶技术公司与朗诗企管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朗诗企管公司支付宝冶技术公司技术服务费和赶工奖励费人民币6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以43.8万元基数,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实付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5.2万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朗诗企管公司支付违约金3.5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0日,宝冶技术公司与朗诗企管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提供长宁区虹桥天都项目的安全性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对结构进行加固设计和新增钢结构设计工作,费用为80万元,若朗诗企管公司未按约付款则承担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宝冶技术公司按约完成工作,向朗诗企管公司提交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和设计图纸等成果文件。2019年12月19日,因项目改造设计,朗诗企管公司向宝冶技术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宝冶技术公司进行抗震鉴定,并提供相应设计服务,抗震报告最晚不迟于2020年1月10日提供正式版,增加的工作量费用为20万元(含税),以2020年1月3日为图纸提交节点,提前一天可提供奖励1万元。宝冶技术公司按约向朗诗企管公司提供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于2020年1月1日提交图纸。朗诗企管公司应当支付宝冶技术公司服务费20万元及奖励费2万元。2020年2月15日,宝冶技术公司与朗诗企管公司继续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朗诗企管公司委托宝冶技术公司对改造后的项目进行新的抗震鉴定,并对加固设计和新增钢结构设计进行修改设计,技术服务费22万元(含赶图费2万元)。2020年2月,朗诗企管公司因更换设计单位,设计方案产生重大改变,遂委托宝冶技术公司对原图纸进行修改,双方确定设计费为15万元,并明确需签订《补充协议》,但朗诗企管公司以尚在走流程为由一直不对《补充协议》进行盖章。宝冶技术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后,朗诗企管公司却表示股东没有形成一致意见,项目暂停。根据上述合同及协议,朗诗企管公司共计应付宝冶技术公司费用117万元,朗诗企管公司仅付了48万元,剩余69万元未付,故涉诉。
被告(反诉原告)朗诗企管公司反诉并辩称,朗诗企管公司因虹桥天都项目改造需要,于2019年7月邀请包括宝冶技术公司在内的三家设计单位投标,在宝冶技术公司不包含抗震鉴定项目的情况下,朗诗企管公司确定宝冶技术公司中标,双方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2020年1月1日,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交付了设计图。2020年1月20日,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提交了安全监测报告。后经朗诗企管公司了解,改造项目必须通过抗震鉴定,故于2020年2月15日与宝冶技术公司签订了第二份《技术服务合同》。2020年3月18日,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提交了抗震鉴定报告。但因宝冶技术公司缺乏设计资质,无法在鉴定报告及设计施工图上加盖设计公章,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导致朗诗企管公司无法满足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平台的报审要求,进而无法完成案涉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朗诗企管公司未与宝冶技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不同意宝冶技术公司的诉请。朗诗企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确认朗诗企管公司与宝冶技术公司签订的两份《技术服务合同》无效。2、宝冶技术公司返还朗诗企管公司48万元。事实和理由:宝冶技术公司无工程设计资质,《技术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宝冶技术公司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设计费48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宝冶技术公司针对反诉辩称,朗诗企管公司从宝冶技术公司投标时就知道宝冶技术公司没有设计资质,系争工程的设计单位是朗诗企管公司另行委托的上海东亚联合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2020年2月,朗诗企管公司更换设计单位为上海朗诗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设计公司”),由朗诗设计公司负责工程设计并盖章出图,用以提交审图及报建,宝冶技术公司应朗诗企管公司要求,向朗诗设计公司提供设计图纸,该图纸仅用于参考和建议。朗诗企管公司将系争工程分为装修和改造两个项目进行设计、报建,导致设计图无法通过审图,项目无法通过报建,与宝冶技术公司无关。不同意朗诗企管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朗诗企管公司(甲方)与宝冶技术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就上海市长宁区虹桥天都安全性检测鉴定项目的技术咨询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长宁区天山路XXX-XXX号虹桥天都房屋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对结构进行加固设计和新增钢结构设计;服务内容:复核图纸资料与现场结构是否相符、房屋倾斜检测、房屋相对高度测量、其他结构变形损伤检查与检测、房屋完损状况检查、混凝土材料强度测试、混凝土碳化深度测试、后期使用荷载情况调查、按照房屋现有的结构状态对结构进行验算分析,包括房屋结构体系,确定结构验算的荷载及其它依据,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出具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根据鉴定结论进行结构加固设计,并对新增钢结构进行设计;本合同以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和设计施工图的方式履行;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应由乙方或有资质的第三方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发,其中乙方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则认为该检测报告已符合房屋质量检测规程标准等相关规范、规程要求,乙方提交的正式结构加固设计施工图和钢结构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则认为已经达到合同要求,如甲方未委托审图,也应认为已经达到合同要求;本合同总价80万元,其中房屋安全性鉴定面积6.06万平方米,鉴定费48.48万元,加固设计面积6.06万平方米,加固设计费24.24万元,钢结构设计面积3,700平方米,钢结构设计费72,80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4万元,正式报告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4万元,加固施工图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16万元,钢结构施工图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8万元,结构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8万元;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乙方出具的相关报告或设计成果最终造成甲方损失的,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赔偿金最多与免收设计费金额相等。
2019年11月20日,朗诗企管公司支付宝冶技术公司24万元。
2019年12月19日,朗诗企管公司向宝冶技术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前期经沟通咨询发现安全鉴定不能满足报建和施工要求,朗诗企管公司再委托宝冶技术公司进行抗震鉴定,暂定2020年1月3日由宝冶技术公司提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结构加固图纸,抗震报告最晚不晚于2020年1月10日提供,增加的工作量费用为20万元(含税),以2020年1月3日为图纸提交节点,提前一天奖励1万元。
2020年1月1日,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交付了抗震设计图纸。2020年1月20日,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交付了安全性检测报告。
2020年2月15日,朗诗企管公司(甲方)与宝冶技术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上海市虹桥天都抗震鉴定项目的技术咨询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天都安全性检测》项目的补充合同;服务内容:复核图纸资料与现有结构是否相符、房屋倾斜检测、房屋相对高度测量、其他结构变形损伤的检查与检测、房屋完损状况检查、混凝土材料强度测试、混凝土碳化深度测试、抗震构造措施检查、按照改扩建方案,对结构进行验算分析,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根据抗震鉴定结论,对原有按照安全性鉴定结论进行的加固设计和钢结构设计进行修改,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本合同以提交正式抗震鉴定报告和设计施工图的方式履行;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应由乙方或有资质的第三方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发,其中乙方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则认为该检测报告已符合房屋质量检测规程标准等相关规范、规程要求,乙方提交的正式结构加固设计施工图和钢结构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则认为已经达到合同要求,如甲方未委托审图,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与书面确认,逾期也应认为已经达到合同要求;本项目技术服务费22万元,其中抗震鉴定费12万元,加固修改设计费6万元,钢结构修改设计费2万元,赶图费2万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即6.6万元,正式报告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即6.6万元,加固施工图提交并通过审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20%即4.4万元,钢结构施工图提交并通过审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10%即2.2万元,结构加固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10%即2.2万元;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照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逾期每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任何一项成果提交时间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还应按照合同总价款20%承担违约金;乙方须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提供基于安全鉴定基础上的加固和钢结构图纸及相应的结构计算书和模型的文件供土建设计院结构复核,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出具设计变更或现场服务等;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2020年3月12日,朗诗企管公司支付宝冶技术公司24万元。
2020年3月18日,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交付了抗震检测报告。
2020年4月7日,朗诗企管公司向宝冶技术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双方3月26日下午现场会谈精神,确定以下修改事项:1、室内外楼梯按现行消防规范增加,遵义路观光电梯下到负2层,裙房屋面增加50吨水箱;2、沿天山路的二层增加的骑楼由钢结构改为混凝土结构;3、下沉广场大雨蓬为不上人设计,大小位置按原设计不修改,自动扶梯按不出屋面考虑,屋面架空跑道不变;4、双方协商以上内容的修改费15万元(含税),图纸用宝冶的图签出图,并与朗诗院4月20日之前签订设计分包合同;5、以上修改的招标图于4月16日提供,送审资料含模型、计算书于4月21日提供,逾期一天罚款1万元。
审理中,宝冶技术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东亚公司工作人员与宝冶技术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2019年11月,东亚公司向宝冶技术公司提供系争工程的设计底图和图框。
2、朗诗设计公司与宝冶技术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2020年3月,朗诗设计公司向宝冶技术公司提供系争工程的设计底图和图框。
3、2020年4月23日,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函电子邮件,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因虹桥天都项目设计变更导致宝冶技术公司原提交的结构加固和钢结构施工图需要重新设计,双方于2020年4月3日已经拟就补充协议,宝冶技术公司已开展此项工作,朗诗企管公司于4月7日虽对于补充协议内容及费用进行确认,但部分内容与补充协议不符(如出图日期、罚款措施),导致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正常审核和出图流程无法进展,请朗诗企管公司收函后尽快盖章,并支付进度款37.2万元。
4、2020年10月26日,宝冶技术公司向朗诗企管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及附件,邮件主要内容为,宝冶技术公司多次催促一直未收到朗诗企管公司盖章的补充协议,请尽快将纸质版的补充协议交给宝冶技术公司,宝冶技术公司将提供施工图蓝图,附件为已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宝冶技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表示,证据1、2证明朗诗企管公司委托东亚公司、朗诗设计公司作为系争工程的设计单位,宝冶技术公司向东亚公司、朗诗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仅用作修改建议。证据3证明2020年4月7日,朗诗企管公司向宝冶技术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后,宝冶技术公司要求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但朗诗企管公司迟迟不予盖章。证据4证明虽朗诗企管公司未在补充协议上盖章,但宝冶技术公司仍完成了设计修改工作,并交付了设计图。
朗诗企管公司针对上述证据表示,对证据1、2真实性不清楚;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双方对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没有签订该补充协议,宝冶技术公司提交设计修改图纸为2020年10月,早已经超过朗诗企管公司要求的时间,朗诗企管公司不应当支付修改图纸的费用。
朗诗企管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19年7月25日,朗诗企管公司工作人员与宝冶技术公司工作人员王增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宝冶技术公司询问“关于加固设计需要图签吗?还是交给你们的装饰设计单位一起出图?”朗诗企管公司回复“需要你们出图,需要你们的资质”。宝冶技术公司回复“明白”。
2、2020年1月2日,朗诗企管公司发给宝冶技术公司工作人员王增春的工作联系函(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根据宝冶技术公司提供的工作计划,安全鉴定和加固设计的工作计划为45个公历日,应于11月26日提供相关安全鉴定报告及加固图纸,宝冶技术公司至今未提供安全鉴定报告,至今仍在补测,请宝冶技术公司于1月6日前提供正式的安全性报告。
3、2020年1月10日,朗诗企管公司发给宝冶技术公司工作人员王增春的工作联系函(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宝冶技术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提供抗震加固设计图纸,朗诗企管公司可以兑现奖励承诺,但宝冶技术公司于1月10日仍无法提供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朗诗企管公司计划提供两份报告供审图使用,如果10号不能提供,送审需要延期,现要求14号前必须提供正式版的安全报告和抗震报告。
4、虹桥天都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内容为,开始时间从2019年10月8日起资料调查,至2019年11月22日提交文件结束。
朗诗企管公司针对上述证据表示,证据1证明宝冶技术公司知道应当提供设计资质,宝冶技术公司在投标时承诺设计图可以用其上级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而且宝冶技术公司在其他项目中出具的抗震鉴定报告确实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盖章。证据2、3、4证明宝冶技术公司未按照工作计划提交检测报告和设计成果。
宝冶技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不完整,系争工程的设计单位为朗诗企管公司委托的东亚公司、朗诗设计公司,并非宝冶技术公司。对证据2、3、4真实性无异议,宝冶技术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出具的工作计划仅是双方磋商过程中的参考进度,双方并未对此达成过一致,朗诗企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及不断的变更设计要求和方案,拖延了工作进度。
以上事实,有宝冶技术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工作联系函、补充协议、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回执,朗诗企管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函、安全监测鉴定报告、抗震检测鉴定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第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规定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朗诗企管公司与宝冶技术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包含了检测和设计两项工作内容。2019年7月25日,朗诗企管公司在微信聊天时向宝冶技术公司明确“需要你们出图,需要你们的资质”。宝冶技术公司回复“明白”。宝冶技术公司主张其不负责相关设计工作,与合同约定及微信记录均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宝冶技术公司只有检测资质,而不具备设计资质,合同所涉设计部分当属无效,其余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有效部分已经完成,宝冶技术公司要求解除,本院不予准许。宝冶技术公司没有设计资质而承揽设计业务,朗诗企管公司明知宝冶技术公司没有设计资质仍委托宝冶技术公司进行设计,双方对于合同设计部分条款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朗诗企管公司主张宝冶技术公司承诺可以提供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设计资质,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朗诗企管公司在宝冶技术公司提交抗震检测报告和设计图纸后,自述申请了审图,说明朗诗企管公司已经接受了宝冶技术公司的工作成果,仅系宝冶技术公司没有设计资质导致无法通过审图而产生了纠纷,现朗诗企管公司以宝冶技术公司逾期提交检测报告和设计图纸拒付费用,本院不予采纳。2019年10月10日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总价80万元,其中房屋安全性鉴定费48.48万元,加固设计费24.24万元,钢结构设计费72,800元。2020年2月15日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项目技术服务费22万元,其中抗震鉴定费12万元,加固修改设计费6万元,钢结构修改设计费2万元,赶图费2万元。宝冶技术公司完成了鉴定工作,其要求朗诗企管公司支付鉴定费60.48万元(48.48万元+12万元),可以准许。鉴于合同所涉设计部分条款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本院酌情确定朗诗企管公司赔偿宝冶技术公司设计费损失20.76万元。2020年4月7日,朗诗企管公司向宝冶技术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宝冶技术公司修改图纸,提出修改费15万元(含税),用宝冶技术公司的图签出图,修改的招标图于4月16日提供。宝冶技术公司此后多次要求朗诗企管公司签订其针对修改图纸拟定的补充协议未果,在此情况下,宝冶技术公司于2020年10月才提交了修改的图纸,早已经超过了朗诗企管公司规定的时间,也不满足以宝冶技术公司图签出图的要求,宝冶技术公司要求朗诗企管公司支付该15万元改图费,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朗诗企管公司共需支付宝冶技术公司费用合计为81.24万元,朗诗企管公司已付48万元,还需支付宝冶技术公司33.24万元。《技术服务合同》涉及设计部分条款无效,宝冶技术公司主张设计费损失20.76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不予准许。朗诗企管公司未付检测费为12.48万元(33.24万元-20.76万元),宝冶技术公司已于3月18日交付了抗震检测报告,其要求朗诗企管公司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19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准许。
朗诗企管公司要求宝冶技术公司返还48万元,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诗现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涉及设计部分的条款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诗现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费12.48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诗现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费损失20.76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诗现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0元,诉讼保全费4,208元,合计14,0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71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诗现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利民






书 记 员


葛 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