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3445号之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3445号
原告:东营区永达金德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诣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诉讼代表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第三人: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营区永达金德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诣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6日,英达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秦皇岛开发区展览馆工程钢结构制作加工,货款总计6,199,988元,并约定了交货期间、验收标准、付款期间等。合同签订后,英达公司按约完成定作任务,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未约定付款。截至2019年2月3日,被告仍欠英达公司货款599,988元。英达公司因拖欠原告货款,于2019年10月21日将该案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原告已取得该债权及从权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99,988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2021)鲁05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