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二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首次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了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583.86元,上述款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项协助执行已折抵晋瑞公司在另案中的欠款,至此,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判决书中确定的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5年10月22日二建公司签收内容为:该工程实际未通过整体验收,且大面积拆除地下室,承重剪力墙,存在重大结构安全和隐患,现因法院执行裁定强制签收,我公司不承担所产生的安全质量责任,且保留申诉权。并盖章。据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工程施工记录及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竣工材料、竣工图,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发出通知,告知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竣工资料、竣工图,并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单位意见栏中签署“合格”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作出(2019)甘01执异451号执行裁定,认为生效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案执行的依据,该判决维持了本院(2013)兰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工程施工记录及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9)甘01执恢54号通知要求二被执行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单位栏签署“合格”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支持,撤销了本院(2019)甘01执恢54号通知。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省高院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甘执复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9)甘01执异451号执行裁定。
本院要求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将应交予申请执行人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竣工资料、竣工图运至法院,经双方确认后交给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交接过程中,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等应当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标准要求,交接未成功。
本院认为,关于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的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单位栏签署“合格”意见,在判决书判项中均未明确,导致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兰州晋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