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31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甘肃优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与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晓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