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8212号
原告:上海安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北路988号B067室。
法定代表人:甘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安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泉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原告上海安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