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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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370号
原告:***,女,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第三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正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辉路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与第三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豪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与第三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豪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