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刘家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刘家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23财保14号
申请人: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15日,系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申请人:甘肃刘家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某,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永靖县。
申请人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刘家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存款47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1月11日,兰州仲裁委员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财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刘家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永靖支行账户为×××中的银行存款4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