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351号11-05。
法定代表人:安红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家庄市藁城区。
原审被告:***,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家庄市无极县。
上诉人河北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占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上诉人河北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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