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2049号之一
原告: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王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996X
法定代表人:蒋卫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良才,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部蚝乡路学府花园**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9KM5H
法定代表人:周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9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30元、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尤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