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

蓬安惠泽东方水务有限公司与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448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王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996X。
法定代表人:蒋卫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蓬安***方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抚琴大道(县环保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092976405D。
法定代表人:尹维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庞公司)与被申请人蓬安***方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诺庞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惠泽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诺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泽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惠泽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