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448号之二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王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996X。
法定代表人:蒋卫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良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安***方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抚琴大道(县环保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092976405D。
法定代表人:尹维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庞公司)与被告蓬安***方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诺庞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惠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诺庞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庞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88元,由诺庞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