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82民初836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受***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99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俞良才(受诺庞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兴诺庞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诺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良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正良诉称,2004年9月底,***为***承包的诺庞公司的不锈钢业务从事雇佣活动。2004年10月9日,***在电动行车上吊装不锈钢架时,因钢架突然倒塌导致***受伤。2005年5月及2007年5月,***就赔偿事宜向宜兴法院起诉,该院分别作出判决,判决***与诺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在判决中明确计算赔偿费用的期限为10年,此后如有费用发生,另行主张。2008年4月17日及2012年8月27日,***因雇佣期间所受伤害又分别至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和宜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为27811.2元和14376.32元(其中统筹9040.78元,个人5335.54元),另支出门诊费用8344.29元,以上医疗费用合计为41491.03元。因该起事故导致***终身残疾,按照法院10年一个周期的判决,则后续10年期间的治疗费用应当赔偿。故吕正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32557.03元(暂计算十年)。2、诺庞公司对***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相关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宜兴法院2007宜民一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金额已经全部进行了预付,但是在***后续治疗中未实际支出,其已经实际多支付4万元左右。故请求驳回吕正良的诉请。
被告诺庞公司辩称,同意***的答辩意见,另根据判决书规定十年后***后续产生的费用如有发生,可以继续主张,但其对于***产生的后续费用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诺庞公司将不锈钢加工安装业务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雇佣吕正良从事劳务。2004年10月9日,***在吊装时被倒塌的钢架砸伤。2015年6月16日,吕正良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宜民一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全额赔偿吕正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75867.9元;诺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7年5月28日,***再次起诉,本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宜民一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二次手术费11938.2元、鉴定费3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交通费700元、误工费3521元、护理费245元、营养费300元、更换肛袋费5475元(以十年计,每个肛袋1.5元)、换管费9000元(十年,每年900元)、性功能障碍治疗费60000元(十年计,每五年手术一次,每次30000元。治疗费用为:a、药物治疗:中西医结合药物治疗,中药+希爱力、万艾可等,需要在本院治疗3-6个月,按疗效及月平均治疗费用另行计算,治疗年限最长至60岁为止。b、手术治疗:阴茎可膨胀性支撑体植入术,每次手术需3万元人民币计算,平均每五年更换一次,治疗年限一般以到60岁为止。)、交通费1980元(十年计),合计96590.2元;诺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为计算10年的相关费用,是以本案起诉之日往后计算10年,10年以后吕正良的相关费用如仍有发生,***可再行主张权利。
审理中,***要求***和诺庞公司赔偿:1、医疗费41491.03元,其中郑州神经泌尿外科医院修补神经,住院时间18天,住院费27811.2元;宜兴市人民医院膀胱结石,住院15天,住院费14376.32(社保支付9040.78元,自付5335.54元)。门诊8344.29元。2、误工费3630元。3、护理费1980元。4、伙补594元。5、营养费594元。6、交通费1398元。7、住宿费940元。8、后续换管费9000元,后续换袋费10950元(一天两只)。9、后续性功能障碍手术费60000元。10、后续交通费1980元。为此他提供了医药费发票、住宿发票、火车票、换管及换袋票据等。
***与诺庞公司认为:1、对两次住院医药费认可,对门诊医药费认可2017年5月20日及7月23日的,其余发票没有病历,不予认可。2、交通费已经预付十年,不予认可。3、住宿费不予认可。4、换管费与换袋费未发生,不予认可,换代费改为每天两只没有任何依据。5、后续手术费以及交通费不予认可,因为根据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后续费用应于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6、对其他无异议。
经本院询问,吕正良称,前十年他治疗性功能障碍未采取手术治疗,而是采取的药物万艾可治疗。
上述事实,有(2005)宜民一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2007)宜民一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应对***承担赔偿责任。诺庞公司应与***对***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本案中吕正良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住院医药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门诊医药费虽有部分无病历,但据其内容与治疗本案伤情有关,本院也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的医药费41491.03元,但因吕正良未进行手术治疗,***与诺庞公司预付的60000元手术费中可以扣除结算,本案不应另行赔偿。2、误工费3630元、护理费1980元、伙补594元、营养费594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火车票1398元、住宿费940元系郑州治疗时实际已经发生,且不超过相关标准,本院予以确认。4、后续换管费9000元、后续换袋费5475元、后续交通费1980元根据前判决书的规定,应予支持。5、后续性功能障碍手术费60000元因吕正良未进行手续而是采取药物治疗,本院不予支持。而药物治疗费无证据证明相关标准,故可待实际发生后凭票据另行主张。6、***与诺庞公司要求从上十年的手术费60000元中扣除实际发生的医药费41491.03元后将余款返还,本院认为前十年内***虽然未进行手术治疗,但其性功能障碍进行药物治疗属必须,故60000元手续费扣除医药费41491.03元后的余款返还给***与诺庞公司既不合理也无必要,扣除后的余款,可待吕正良提供以前和以后的购药票据后,另行结算。上述损失合计25591元,本院确认***应当得到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正良25591元。
二、诺庞公司对***的上述25591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吕正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诺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负担430元,由***、诺庞公司负担101元。***、诺庞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垫付,***、诺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吕正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卫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