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128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16号汇星豪庭4-6幢1层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313438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和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为1692元,诉讼保全费1291元,以上合计29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