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3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汇星豪庭4-6幢1层3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财政局。住所地:中山市兴中道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念,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机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安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中山市财政局与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羽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基于中山市财政局委托中羽公司建设的关系,受托人中羽公司发包的工程,实际施工的广安机电公司有权向中山市财政局主张权利。根据公平原则,中山市财政局作为中羽羽毛球馆的实际权利人,对中羽羽毛球馆享有相应的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山市财政局是否应该就中羽公司对广安机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安机电公司与中羽公司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是签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载明的合同相对方是广安机电公司与中羽公司,广安机电公司亦已经就上述合同所涉权利向中羽公司提起了另案诉讼,且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由中羽公司对广安机电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虽然广安机电公司认为中山市财政局作为涉案羽毛球馆的实际产权人和发包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为合同之诉,中山市财政局并非《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故即便中山市财政局是涉案羽毛球馆的实际产权人和发包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广安机电公司要求其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亦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广安机电公司主张中山市财政局与中羽公司存在委托关系,故应由中山市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且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的情况下,第三人享有的是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主张权利的选择权,且一经选定则不得变更相对人,而并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本案中,即便中山市财政局与中羽公司存在委托关系,因广安机电公司已依据《电气安装工程合同》以中羽公司作为相对人起诉主张权利并经生效判决所认定,故广安机电公司在此情况下再主张中山市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述规定不符,亦缺乏依据。广安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适
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