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风祥科技公司与宣化纪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民初2102号
原告:高台县丰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95229570X,住所地: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福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9071854N,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南城河路**。
法定代表人:许天财,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台县丰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1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丰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800元退还其900元。
审 判 员  齐 焕
法官助理  毛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