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纪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7民终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纪兴公司承建工程存在严重主体质量瑕疵,致我方返工维修,造成实际损失,原审法院对我方损失的范围、数额认定有误:(一)损失范围:1.二层、三层屋面的防水材料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防水做法不满足甘02G**-172-屋面‖3两通防水做法要求,导致整栋楼房漏水;2.楼板存在裂缝,水渗漏致21间客房、楼道、餐厅及门厅墙体壁纸变形、变色受损,致两次装修损失(一次装修后因渗漏再次装修);3.卫生间末坡向地漏方向存在倒坡现象,卫生间地漏和下水管连接不到位,在使用中造成水倒流,房屋墙体壁纸、木地板浸泡受损;4.楼梯间1/A×2柱装饰面变形,承重柱倾斜的返工损失。上述事实有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予以印证。(二)损失数额:1.涉案房屋因质量造成的损失数额由张掖一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予以印证,损失应包括该报告所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价差调整、规费、税金组合,而一审法院仅取人工、材料、机械费求平均值而得损失显失公平;2.屋顶防水存在质量瑕疵漏水造成21间客房、楼道壁纸及木地板浸泡毁损造成装修损失,纪兴公司作为承建人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应足额承担责任。二、一审对质量检测鉴定费、价格评估费分配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纪兴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临泽县人民法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楼梯间1/A×2柱装饰面变形是由于柱面抹灰层厚度不均匀造成,所以可以证明其是由于在装饰工程贴墙砖时抹灰不均匀所致,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基础工程不存在问题;2.被答辩人反诉部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防水屋面,原审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平衡双方经济损失,判决答辩人承担修复和减少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亦存在不公平的问题;4.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程款长达3年之久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二、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张掖一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二次装修费用直接计入评估报告中,其鉴定结果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经审查,一、**、**于申请再审程序中所提交甲方**与乙方周建刚签订的《铭诚宾馆二次装修协议》,首先,该协议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客观存在,但申请人未予提交亦未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故该协议不属于申请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情形。同时,协议中:“由于整栋宾馆漏水,造成宾馆客房地板、壁纸、屋顶损坏”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因纪兴公司施工问题导致工程主体质量瑕疵,仅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故该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的情形;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申请再审,但其提交的《临泽县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当情形,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提出原审对其要求纪兴公司扣减未完工程费用及赔偿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确定认定事实不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经审查,案涉工程未经交付及验收,**、**即投入装修并使用,对造成的损失其应自行承担。二人申请再审提出,纪兴公司所承建工程确存在主体质量瑕疵并给其造成严重损失的再审事由,经本院审查,本案一审法院在案涉工程质量难以认定的情况下,依职权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检测,作出GSCERI-18JC-108号《临泽县倪家营镇南台村**别墅屋面防水、承重柱倾斜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并委托张掖一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损失进行评估,因评估报告对损失的评估范围超出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确定的范围,故一审法院根据检测报告认定的4项结论,结合评估报告中该问题对应价格的评估,综合评判认定维修费用并无不当。**、**提出21间客房、楼道壁纸及木地板浸泡损毁的装修损失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楼梯间1/A×2柱装饰面变形问题,因**、**在装修过程中对其铺设了瓷砖,故该问题是因工程施工所致还是装饰装修所致确无法查明,原审法院对此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提出一审对质量检测鉴定费、价格评估费分配不当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案鉴定、评估均因**、**申请而产生,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定双方承担数额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潇艺
审判员 魏淑梅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秀云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