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5号。
法定代表人:洪甘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虎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玉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渊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洪本灿,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虎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玉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原审被告洪本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两个项目是独立的、可区分的,不具有任何关联性。虽然双方之间签订了《付款协议书》,但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未经质证,原审法院根据该证据作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属地行政管理亦会陷入混乱。因此,涉及山东省汶上县“圣地华府”住宅小区工程部分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山东省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涉及山东省汶上县“圣地华府”住宅小区工程纠纷移送至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远公司与**公司之间曾因甘肃省永靖县“在水一方”工程、山东省汶上县“圣地华府”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付款协议》,该协议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后的结算协议,系对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结,且宏远公司仅对山东省汶上县“圣地华府”项目进行了前期准备,并未实际施工,宏远公司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问题非实体审理,无需对证据组织质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文生
审 判 员 王云飞
审 判 员 崔晓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伦
书 记 员 王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