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渊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怡,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5号。
法定代表人:洪甘福,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执行的(2019)甘执41号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置业有限公司、洪本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日以(2017)甘民初20号对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置业有限公司、洪本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志钧
审判员 高子文
审判员 程殿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