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185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临洮县。
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源辉。
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博。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 永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杜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