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4民初5113号
原告: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695641567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0。
被告:蒋某,女,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3。
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373412E。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2,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裴某,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3,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某2、裴某、张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21日,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在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借新还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64元,减半收取计1653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宪  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菊
书 记 员     董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