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4民初211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居民,甘肃省通渭县人,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伟,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渊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住所:临洮县洮阳镇红旗桥南。
法定代表人:陈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永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