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3723号
原告:***,男,住临洮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诉讼委托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甘肃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定于2023年1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供了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公函,确定由该所律师***和该所实习律师***作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未到庭,***为实习律师,不能独立以律师名义承办律师业务。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诉讼***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18元,因适用简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米多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