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528号之二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发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学毅,男,员工。
被告: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发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峰,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军,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7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被告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沪01**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