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528号之二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发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学毅,男,员工。
被告: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发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峰,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军,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7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被告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沪01**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