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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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汇通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大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115314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10日出生,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汇通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汇通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7760元、利息68767.36元及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177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7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865.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过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干区的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拍卖,本院参与分配但因抵押债权人受偿后无款可分。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恢4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