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玉门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0981执7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8)甘09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玉门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566476元,并承担执行费8065元,合计57454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书记员  韩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