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老市区建工贸易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02499434。
法定代表人:何建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昱君,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段昱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98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段昱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70293.86元,并承担执行费3954元,合计274247.8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昱君债务较多,在法院有多个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没能履行案件款。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他案已将被执行人段昱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遂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梁林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