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02499434。
法定代表人∶苗平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玉门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兰新西路8号玉门市汽摩一条街物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2722669Y。
法定代表人∶张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玉门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款3532917.8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77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玉门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门点、房屋、彩钢厂房及税款抵顶案件款2680136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的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甘0981执395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生海
审判员 鲍跃全
审判员 梁林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