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81民初100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博华苑商铺5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3BEN7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17102499434。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以本案与另一案件有关联,以另一案件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13元,减半收取计188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玉山
人民陪审员  何天福
人民陪审员  付建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富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