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玉门市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财保59号 申请人:***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玉门市老市区建工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02499434。 法定代表人苗平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联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门市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玉门市新市区玉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93212482J。 法定代表人史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玉门市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玉门市新市区××路东侧,汽车站南侧36地号2幢玉门市粤兴酒店1号综合楼121号、122号商铺(建筑面积均为77.9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均为甘(2019)玉门市不动产权第0×**,价值均为389950元)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玉门市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账号为6200********;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账号为2713********内的存款在23385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申请人***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62010330000000××××)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玉门市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玉门市新市区××路东侧,汽车站南侧36地号2幢玉门市粤兴酒店1号综合楼121号、122号商铺(建筑面积均为77.99平方米,房房屋产权证号均为甘(2019)玉门市不动产权第0×**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玉门市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账号为6200********;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账号为2713********内的存款在23385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