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840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6月16日,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老市区建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024994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联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81年9月17日,住甘肃省玉门市。
原告***诉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且于2020年7月20日被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起诉条件不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