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840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6月16日,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老市区建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024994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联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81年9月17日,住甘肃省玉门市。 原告***诉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且于2020年7月20日被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起诉条件不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