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无锡新名筑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418号
申请人: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协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58942320。
法定代表人:邹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新名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塍社区苏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768E18。
法定代表人:瞿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新名筑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无锡新名筑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3.34万元的财产,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新名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无锡新名筑建设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刘天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