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626号
申请人: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58942320,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协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偲,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755246893K,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崇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光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