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无锡某某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民初7934号 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某某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某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