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4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辉,该公司设备物管部部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124民初26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钢管架材租赁费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租赁费8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租赁费及利息108370元;案件受理费5026元,由被告**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保险、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通过临洮县房管所对其房产信息进行查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对其收益性保险进行调查,通过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洮县管理部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通过周边群众,对其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无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2019)甘1124执586限制消费令,并移送公安机关临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租赁费等210883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在知悉了执行经过及相关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同意对本案执行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112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思盛
审判员  李军保
审判员  张小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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