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甘1124执586号
被拘留人:**,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