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渭县梓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渭县梓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梓炜家园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通渭县。 原审第三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东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安乐巷66-1号-252号,现住临洮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通渭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农民,住通渭县。 上诉人通渭县梓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渭县梓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