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渭县梓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梓炜家园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通渭县。
原审第三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东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安乐巷66-1号-252号,现住临洮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通渭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农民,住通渭县。
上诉人通渭县梓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渭县梓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