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东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树,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甘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633621元(案件款5578329元,申请执行费55292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5633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