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3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东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树,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鹤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甘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633621元(案件款5578329元,申请执行费5529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8年9月27日将(2016)甘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一、第五项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二、(2016)甘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二、第三、第四项内容,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18年11月10日前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3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