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826民初3411号
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个体户,住静宁县。
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返还房屋租金2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三建公司所属第九施工队(队长靳彦龙)为静宁县卫生监督所(后改名为综合监督执法所)承建办公楼。2014年10月31日,因拖欠部分工程款,三建公司与卫生监督所达成房屋抵租协议,将卫生监督所一楼临街业务房出租给三建公司第九施工队以抵顶剩余工程款186万余元,租期30年,每年租金62057元。三建公司第九施工队取得临街业务房的租赁权后,转租给八名商户经营收取租金。2017年3月16日,靳彦龙代表三建公司将4号商铺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2017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年租金40000元。2017年4月10日,张某交纳了一年的租金。
2017年8月10日,静宁县财政局以房屋抵租协议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由,要求卫生监督所限期收回一楼业务房。9月6日,静宁县财政局、卫生计划生育局、三建公司、卫生监督所共同订立《2017年甘肃省政府债务债权解除协议》,约定由静宁县财政局代付工程款1861000元,三建公司与卫生监督所的房屋抵租协议解除。9月21日,静宁县财政局支付了工程款1861000元。
2017年10月份开始,三建公司、卫生监督所上门通知承租户腾退房子,张某一直未腾退。
2018年10月30日,综合监督执法所起诉至静宁县法院,要求解除房屋抵租协议。静宁县法院作出(2018)甘0826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房屋抵租协议,三建公司清空并返还一楼业务用房,由三建公司支付业务用房租金253399元(自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底)。判决生效后,因张某不腾退房屋,三建公司无法交还房屋。综合监督执法所申请强制执行,静宁县法院以(2019)甘0826执758号立案,于2019年4月份对张某强制执行收回了房屋。
依据《2017年甘肃省政府债务债权解除协议》及静宁县法院作出的(2018)甘0826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一楼营业房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所有权、使用权归三建公司,三建公司向综合执法所支付了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底期间的租金后,有权向实际使用人追偿,张某应当向三建公司支付从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1月底期间8个月的租金28000元。
诉讼过程中,三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张某返还房屋租金26664元。
张某辩称,除三建公司诉状所述与卫生监督所签订房屋抵租协议及签订2017年甘肃省政府债务债权解除协议的事实,张某承认三建公司主张的其他事实。张某认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靳彦龙,且签订合同时靳彦龙未说明其代表三建公司,租金也是支付给靳彦龙私人账户,故原告不适格;2018年3月份之后,商铺水、电全断了,张某并未营业,三建公司不应要求支付2018年3月至10月份的租金。请求驳回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抵租协议、(2018)甘0826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商铺租赁合同、手机截屏、(2019)甘0826执758号执行通知书、(2019)甘08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张某申请证人骆某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三建公司提供的房屋抵租协议能客观证实本案相关案件事实,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张某提供的骆某的证言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三建公司承建静宁县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原静宁县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县卫计局)业务楼及附属工程。2014年10月31日,因拖欠部分工程款,三建公司与县卫计局达成房屋抵租协议,将县卫计局一楼临街业务房出租给三建公司所属第九施工队以抵顶剩余工程款1861724.59元,租期30年,每年租金62057元。2017年3月16日,靳彦龙(三建公司所属第九施工队队长)与张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县卫计局一楼临街四号商铺出租给张某,双方约定租期5年,从2017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年租金40000元。2017年4月10日,张某交纳了一年的租金40000元。
2017年8月10日,静宁县财政局以房屋抵租协议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由,要求县卫计局限期收回出租房屋。9月6日,静宁县财政局、静宁县卫生计划生育局、三建公司、县卫计局共同签订《2017年甘肃省政府债务债权解除协议》,确定三建公司业务楼工程款剩余债务1861000元,通过2017年甘肃省政府置换债券进行置换,三建公司与县卫计局的房屋抵租协议解除。9月21日,静宁县财政局向三建公司所属第九施工队支付了工程款1861000元。
2017年10月份开始,三建公司、县卫计局通知承租户腾退房子,张某一直未腾退。
2018年10月30日,县卫计局起诉至静宁县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三建公司的房屋抵租协议。2018年12月14日,静宁县法院作出(2018)甘0826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县卫计局与三建公司签订的房屋抵租协议,三建公司清空并返还其承租的县卫计局一楼业务用房,由三建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53399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不腾退房屋,三建公司无法交还房屋。县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3日,静宁县法院作出(2019)甘0826执758号执行通知,后对张某强制执行收回了承租房屋。
本院认为,由于三建公司与县卫计局的房屋抵租协议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被解除后,张某与靳彦龙
签订的租赁合同亦应予以解除,其在收到三建公司、县卫计局腾退房子的通知后,长期占用案涉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向三建公司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故对三建公司请求张某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租金266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学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阎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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