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6民初3236号
原告:***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八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新城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