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6民初2937号
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所:静宁县城关镇新城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静宁县。
被告:静宁县四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某,任镇长。
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静宁县四河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学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翠芳
书记员 张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