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826民初525号
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住静宁县。
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静宁三建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静宁三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安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静宁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支付静宁三建公司剩余工程款3163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灵芝乡车李村实施异地搬迁项目,静宁三建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2017年11月9日,静宁三建公司与**签订《关于扩建工程补充协议》,约定静宁三建公司为**扩建房屋面积20.28平方米,单价1560元,合计31636元。2018年底工程竣工后,静宁三建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
**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我不付款是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静宁三建公司把大门头塌陷、院坪裂缝、房屋台阶开裂、房屋窗户破裂等问题解决后,我支付剩余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静宁县灵芝乡车李村实施异地搬迁项目,静宁三建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2017年11月9日,静宁三建公司与**签订《关于扩建工程补充协议》,约定静宁三建公司为**扩建房屋面积20.28平方米,单价1560元,合计31636元。现因存在大门过道开裂、房屋台阶开裂、屋檐外粉脱落及房屋窗户破裂问题,**拒付上述工程款。
本院认为,静宁三建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关于扩建工程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静宁三建公司应当对大门过道开裂、房屋台阶开裂、屋檐外粉脱落及房屋窗户破裂进行修理,**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对**房屋大门过道开裂、房屋台阶开裂、屋檐外粉脱落及房屋窗户破裂进行修理;
二、**支付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31636元。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甘肃省静宁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满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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