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4)即执字第27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移风店镇大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移风店镇大坝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6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3)即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