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玉柱、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8×××44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银行24×××16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银行20×××82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贯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