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玉柱、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8×××44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银行24×××16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银行20×××82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贯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