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39账户的存款367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38×××63账户的存款185406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622xxxxxx3345账户的存款6896元、在工行38030xxx********账户的存款16890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62×××68账户的存款325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燕海飞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