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39账户的存款367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38×××63账户的存款185406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622xxxxxx3345账户的存款6896元、在工行38030xxx********账户的存款16890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62×××68账户的存款325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燕海飞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