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37×××39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38×××63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交通银行青岛即墨支行3720xxxxxx96762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即墨环秀支行24×××88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浦发青岛即墨支行69×××73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漳州路支行23×××76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新安分理处9020xxxxxxx524489,0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银行即墨环秀支行2221xxxxxCNY0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振华街支行3803xxxxxx157807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三里庄分理处6223xxxxx63345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振华街支行6217xxxxxx57258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工行山东省青岛即墨支行3803xxxxxx34533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城南分理处62×××68账户的存款26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燕海飞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