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3507781J。
法定代表人:王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39884元及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全部履行。
2020年5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2020年6月1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存款168903元、农业银行存款32574元、信用社账户6896元,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存款185406元、建设银行账户3671元,共计397450元。转入案件受理费2355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账户25799元,向申请执行人过付343098元。2020年6月1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2执恢9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全部债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23日本院委托即墨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612.35元、1230元、910元、1187元,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4231元、4313元、248887元,共计263370.35元,本院已通知即墨区人民法院提取该案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约谈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