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3507781J。
法定代表人:王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39884元及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全部履行。
2020年5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2020年6月1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存款168903元、农业银行存款32574元、信用社账户6896元,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存款185406元、建设银行账户3671元,共计397450元。转入案件受理费2355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账户25799元,向申请执行人过付343098元。2020年6月1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2执恢9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全部债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23日本院委托即墨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612.35元、1230元、910元、1187元,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4231元、4313元、248887元,共计263370.35元,本院已通知即墨区人民法院提取该案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约谈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