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6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8×××63账户的存款248887元、在中国银行20×××82账户的存款4231元、在中国银行24×××16账户的存款4313元;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2210xxxxxx7CNY0账户的存款123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62×××58账户的存款910元、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902060xxxxxxx0524489账户的存款11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贯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