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捷鑫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与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368号之一
原告: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周经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健,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赢珠,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10388号。
法定代表人:关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仅限办公用)。
法定代表人:关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捷鑫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四季园新村综合楼5幢505、506。
法定代表人:孔伟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孙才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润,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百利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利民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中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君,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扣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扬州市捷鑫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香江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百利好商贸有限公司、扬州中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