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921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化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霍庆化,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庆化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9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
审判员:娜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